【微视频】谢谢你,加油!
- 编辑:5moban.com - 18加强宪法监督,树立宪法权威,能够确保法律、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。
从社会建设的角度,在立法方面,中国仍然有巨大的空间。不难观察到,在法治社会,统治者本身受到批评甚至攻击是小事,但帮助统治者统治国家的司法则是不可以遭到批评和攻击的。
社会秩序建设意味着要下大力气进行社会立法,保护社会。一旦这个宝贵的中间地带失去,而各个社会角色之间的矛盾不能通过直接的沟通而得到解决,那么就很容易演变成对抗关系,甚至是暴力关系。尽管改革开放一开始,党就马上强调法制和法治,但很多官员至今对此还是一片空白,没有任何法治意识。同时,司法也是日常社会生活不同社会角色之间互动的中间或者缓冲地带。很简单,任何社会成员,不管其属于哪个组织,都是这个国家的公民。
如果继续下去,可以确定的就是大面积的无政府状态,也就是人人都没有安全感的自然状态放弃了原先的向宪法宣誓,改为宣誓人左手抚按《宪法》,诵读誓词,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或国徽。快播案的情形,与上面所说的带邻居小孩游泳的先行行为之间,有一个显著的区别。
在无数的思想小径中,他们基于各自的职业立场,秉持着在立场制约下对法律和正义的理解,舍弃了很多在自己看来不适宜的道路,选择了另外的某一条。快播公司明知,在几亿用户中,有的用户会发布合法信息,也有的用户会发布淫秽视频,但是技术上不能甄别两者。去了解一下伟大的爱因斯坦吧,去了解一下罗素和萨特的女人们吧,去了解一下凯恩斯在自己日记中记录下的性交次数吧。这种标准后来不断被修正。
但是,快播案中的利益衡量,就复杂多了。提问:快播目前安装的110系统能否100%屏蔽不良网站?目前的图像识别技术,能否区分淫秽视频和普通视频?能否凭借视频编码,知道视频的内容?回答:技术上做不到。
在十八大期间,受到过深圳网监的表扬。看到这里,有的朋友,会不会两股战战,几欲先走? 别害怕。就算几亿用户中有部分宅男,通过快播的帮助,增长了知识,锻炼了才干,那又怎样?现在讨论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,难道宅男在家里看个岛国片,也能算是传播吗? 这个看起来理直气壮的反驳,还真是有点虚弱。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,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,对快播在三年以下从轻量刑,也许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最佳选择。
玖 除了上面这些客观争点,在主观层面,快播案也有不少有意思的问题。在两者通谋的情况下,这倒是一种可以想象的指控模式。一遍:在行政法上,快播可能有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义务,但是,这与是否具有刑法上的防止淫秽视频传播的保证人地位和作为义务,是两回事。按照支配说,保证人就是那个在不作为犯罪发生之前,对法益无助状况或危险源有支配力的人。
使用快播的用户与被带入深水区的小孩不同。拜伦死后,《泰晤士报》称之为他那一代最非凡的英国人,据说是语义双关,指拜伦能和任何能动的东西发生性关系。
关键是如何解释第363条与第286条之一的关系。快播案中的危险源是什么呢?是快播用户吗? 把用户视作是具有法益攻击性的藏獒或精神病人这一类的危险源,肯定会挨骂。
如果连这一点认识也否认,那不好意思追问一句:你说你不知道别人能看到你的资源,那你又是怎么知道自己可以看到别人的资源呢? 的确,今夜我们都是快播人。提问:既然控制不了淫秽视频,为何不去改变经营方式?为何不转型?回答:快播不具备做内容的基因,做技术不可耻。禁欲在中国历史中有悠久的文化和实践传统。接下来,才是真正的焦点:快播是不是消极的、不作为形式的传播? 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。因为法院和公诉人的问题,并不是对于快播从技术上无法拦截这一客观不可能提出质疑,而是追问:技术做不到,为什么不能人工?人工成本高,为什么不转型? 有人觉得这个问法搞笑。但是,不必积极追求,一个人只要容忍或放任不特定的他人分享自己播放的视频,主观上就具备了传播的间接故意。
有法律义务,未必就是保证人。如今被第286条之一上升为刑法上的义务。
因为我觉得,很多人对于快播案庭审中法官、检察官包括律师的表现的评价,是不公平的。对于用户使用快播所导致的淫秽视频传播,快播公司到底有没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? 海淀检察院说有,因为义务来源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,广电总局、公安部都进行了规定,快播当然具有监管的义务。
但是,在两高出台的多个司法解释中,只要是客观上有帮助效果,主观上明知他人犯罪,即可按照共犯论处。整体性地消灭短信业务,导致的利益损失也是明确而巨大的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正是因为这个无法忽略的用户行为,介入并切断了快播平台与传播后果之间的因果链条,成为对因果流程的走向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环,这就与先行行为的一些典型例证之间产生了重大差异,使得运用先行行为理论来论证保证人地位的努力,变得苍白起来。不然,二八佳人体似酥,腰间仗剑斩愚夫。你可能沉浸在自己的赏片世界中,对客观上分享给他人也无所谓。
因为所谓传播淫秽物品,是指向不特定的公众散布或传送淫秽信息。比如说,像替考这种事情,在2015年11月1日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施行之后,就是一桩犯罪。
但不管怎样,在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,要想从法理上充分证成快播具有作为义务,确实存在很大困难。它之所以不受保护,是因为完全不具备任何补偿性社会价值(布坎南)。
这就麻烦了,没有正犯,何来共犯啊。接下来,可以说说快播案了。
在这个特色中,首当其冲的传播行为,来自于那些视频发布者。例如,要求身在北京的父亲,纵身去救在三亚溺水挣扎的儿子,或者要求一个瘫痪在床的儿子,纵身去救溺水的母亲。人类社会就是这么走过来的,也还将这样走下去。第二,诈骗短信在中国移动的短信业务中所占的比例是很小的。
一方面,用户行为对传播后果有事实上的原因力,另一方面,在法规范上,既不能推定几亿用户使用快播都是为了去看淫秽视频,也不能认为所有用户都是缺乏选择能力的、禁不住诱惑的未成年人。不能说由于有了快播,就必然导致人们经不过诱惑去上传淫秽视频。
捌 退一步讲,假设快播在刑法上有作为义务,接下来的问题是,要想防止淫秽视频传播,比较有效的具体措施是什么?快播做了吗? 来看几段庭审问答。一旦定罪,根据其情节,就必然要在检方建议的十年以上量刑。
但是,法律适用终究还是一个专业上的技术活儿,不管围观者怎么觉得。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做不到。